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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决吗? 保罗·罗伯托·阿西·皮切利 2018 年 2 月 15 日上午 5:26 社论: 消费者金融的法律 高等法院的第 543 号摘要和圣保罗法院的第 1 号摘要赋予承诺者/承诺的购房者潜在的合同解决权,无论是由于缺乏维持购买和销售的承诺/承诺的财务条件,还是由于建筑公司违约(在这种情况下,必须退还已支付金额的 100%,并在每次付款后进行更正)。 然而,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严峻,“取消”变得越来越频繁,随之而来的问题是:是否可以通过信托转让来解决财产合同? 只要财产尚未以有利于受托债权人的方式合并,就有一些立场允许解决正在争论的假设。
此类推理基于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第 53 条,并承认向 爱沙尼亚电话号码数据 承诺人/承诺买方退还部分分期付款的权利,而第 9,514/97 号法律第 26 和 27 条不再适用于此类情况。 我们非常尊重不同意见,敢于提出不同意见。 TJ-SP 和 STJ 的先例不应适用于存在信托异化的合同,因为这些合同不同于购买和销售承诺和承诺。 承诺/承诺是初步文书,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微小差异,但具有相同的目标:签订主要且最终的合同。 受诺人/承诺人承诺购买资产,并在付款后进行付款调整,以决定财产的转让。
然而,说到信托让渡,谈的不是承诺或诺言,而是一份完善的买卖合同,让当事人的资产得到有效增加。 事实上,我们认为,以信托转让作为担保的买卖契约不受消费者立法的约束,因为它受特定立法(第 9,514/97 号法律)的管辖,该立法没有规定或不允许解决/违约债务人终止合同,特别是因为根据信托转让法,这种权力如果存在,将有权使买卖合同无效。 著名法学家兼教授也有这样的愿景第 号法律详尽规范了作为财产抵押品的信托转让问题(第 22 至 33 条);如果第 9,514/97 号法律详尽地规范了该主题,则不可能考虑适用另一项法律第号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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